法規名稱: 漁船赴北太平洋從事秋刀魚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我國於北太平洋之年度漁獲總配額,及各秋刀魚漁船之單船配額,由主管
機關依各養護管理措施公告之。
配額限制魚種漁獲量達前項年度漁獲總配額百分之九十五,主管機關得命
令秋刀魚漁船限期停止捕撈該配額限制魚種。
第一項配額使用期間由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年最長為一百八十日。
當年度我國於北太平洋賸餘之漁獲總配額,由主管機關統籌運用。
〔立法理由〕
一、依NPFC第23-08號「秋刀魚CMM」決議,限制秋刀魚漁船可作業時間每
    年最長為一百八十日,爰修正第三項,規定配額使用期間由主管機關
    公告之,每年最長為一百八十日。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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