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附送附件,撰擬文稿人員擬辦時,應於「說明」段內敘明附件名稱 、數量,附件在二種以上時得冠以數字。或以附件清單列明(格式:名 稱、數量、備考),並於稿面「附件」欄填寫,見說明段第0項字樣, 不得僅寫「附件如文」、「原件發還」、「附件全」等字樣,需受文機 關轉送者應預計需要份數,一次附送。如係純為檢送文件者,不必再在 說明段內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