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公文附送附件,撰擬文稿人員擬辦時,應於「說明」段內敘明附件名稱
  、數量,附件在二種以上時得冠以數字。或以附件清單列明(格式:名
  稱、數量、備考),並於稿面「附件」欄填寫,見說明段第0項字樣,
  不得僅寫「附件如文」、「原件發還」、「附件全」等字樣,需受文機
  關轉送者應預計需要份數,一次附送。如係純為檢送文件者,不必再在
  說明段內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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