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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二十二條
左列文件,得逕行簽擬存查: 一、無轉行或答覆必要之文件。 二、下級機關送請例行備案或備查之文件及表報。 三、本機關蒐集或受贈與之參考資料。 四、屬通知參考性之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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