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條文關聯

受遺贈人申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
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如遺囑另指定有遺囑執行人時,應於辦畢
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
前項情形,於繼承人有無不明時,仍應於辦畢遺產管理人登記後,由遺產
管理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
〔立法理由〕
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
,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
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爰配合上開民法規定,酌修第二項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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