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三十五年十月二日發布施行後,為配
合土地法、民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等相關法律制定與修正、地目等則
制度廢除、土地登記網路申請作業、祭祀公業及神明會土地清理,並配合
簡政便民措施推動與法規鬆綁,已陸續修正發布二十次,最近一次修正發
布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九日,自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施行。茲為因應
智慧政府數位轉型趨勢,推動網路申請土地登記作業,需統一規範網路申
請土地登記之應附文件、繳費方式及後續登記處理程序等,期透過跨機關
資料介接逐步簡化申請登記時應提出相關文件情形,並推廣採用土地登記
線上聲明措施得免當事人親自到場,以優化申辦服務並提升地政業務便利
性,另配合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及實務作業需要,爰修正本規則
部分條文。此次共計修正十五條,新增七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規範網路申請土地登記作業包括全程網路申請及非全程網路申請,並
明定可提出網路申請土地登記之對象、應附文件、繳費方式、後續登
記處理程序及登記案件電子檔案保存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至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七條、第七十條之一至第七十條之七)
二、為推廣土地登記線上聲明等措施,修正申請登記之當事人、申請預告
登記之登記名義人及申請塗銷預告登記之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得免親
自到場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
十六條)
三、配合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修正繼承人有無不明時之產權登
記程序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