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事件為未成年人監護事件:
一、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七條第二項酌定監護方法事件。
二、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一條第二項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
三、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命監護人陳報、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
人財產事件。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所定停止監護權,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
五、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監護兒童及少年
財產權益事件。
六、其他民法親屬編所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事件。
七、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所定父母
子女關係所生之前六款事件。
〔立法理由〕 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雖未明定準用本
條各款所列法規。惟具該法第二條關係者與其親生子女或依同法第二十條
收養之他方親生子女間,本屬父母子女關係,而有民法及其他法規,關於
父母子女及未成年人監護規定之適用,爰增訂第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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