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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二十四條
左列文件,應併案彙辦: 一、不同機關之來文,其案情相同者。 二、蒐集資料之往復及轉行文件。 前項案件,應於稿面「備註」欄內逐件詳列收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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