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案件非本單位權責範圍所能單獨解決,而涉及其他業務單位之職掌,必
  須會辦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先簽後辦或簽稿併辦之案件送會有關業務單位時,受會單位應在「
      簽辦單」背頁之「會辦單位意見」欄或「簽」之未頁簽註之。
  二、會稿應在稿面「會稿」欄內核會,如會稿欄不敷會章或簽註意見時
      ,得在稿未核會。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