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條文關聯

下列事件為繼承非訟事件:
一、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
二、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
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
四、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
五、關於保存遺產事件。
六、關於指定或另行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七、關於定遺囑執行人報酬事件。
八、關於其他繼承事件。
九、依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十三條準用民法繼承編所生之前八款事件
    。
十、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
    事件。
〔立法理由〕
一、實務常見依民法第一千二百十一條之一規定,請求定遺囑執行人報酬
    事件,爰增訂第七款。
二、現行條文第七款體例與法制作業不符,且所列條文內容多與前六款重
    複,為免未能包含所有事件類型,爰修正內容並調整為第八款,另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
    事件改列第十款。
三、參照釋字七四八號施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增訂第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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