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原住民聚落重建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18日

條文關聯

  原住民聚落遷住用地(含公共設施)及聚落擴建用地由政府價購提供,
  其價格得由縣政府或鄉公所依據下列方式辦理:
  一、地上物之查估由縣政府組成查估小組辦理查估。
  二、購地價格之議定:
  (一)縣主管機關就所需土地比照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之徵收補
        償地價評定之。
  (二)協議價格於評定價格以內者,由鄉公所與土地權利人達成協議後
        ,報縣政府備查。
  (三)協議價格超過評定價格以上者,由鄉公所召開用地取得協調會,
        將相關意見陳報縣政府,
  縣政府得邀請專家召開購地審議會議,再依審議會議所評議價格增減百
  分之五範圍內辦理價購。
  前項所需用地經協議價購不成,得報請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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