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聚落遷住用地(含公共設施)及聚落擴建用地由政府價購提供,
其價格得由縣政府或鄉公所依據下列方式辦理:
一、地上物之查估由縣政府組成查估小組辦理查估。
二、購地價格之議定:
(一)縣主管機關就所需土地比照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之徵收補
償地價評定之。
(二)協議價格於評定價格以內者,由鄉公所與土地權利人達成協議後
,報縣政府備查。
(三)協議價格超過評定價格以上者,由鄉公所召開用地取得協調會,
將相關意見陳報縣政府,
縣政府得邀請專家召開購地審議會議,再依審議會議所評議價格增減百
分之五範圍內辦理價購。
前項所需用地經協議價購不成,得報請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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