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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勤務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巡邏勤務之實施)
巡邏勤務應視轄區面積及治安、地理、交通情形,分別採用步巡、車巡、 騎巡、船巡、空中巡邏等方式實施之。 巡邏勤務應視需要彈性調整巡邏區(線),採定線及不定線;並注意逆線 、順線,於定時、不定時交互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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