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山地義勇警察組訓服勤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10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殘廢補助,應發給山地義勇警察人員本人,第三款、
  第四款死亡卹金之領受順序比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八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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