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從事專業工作或尋職,依本法第二十四條準用 本法第九條規定,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就業金卡或申請延長其有效期間。
配合本法第二十條及第八條條次變更為第二十四條及第九條,爰修正援引 之條文條次,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