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從事專業工作或尋職,依本法第二十四條準用
本法第九條規定,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就業金卡或申請延長其有效期間。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第二十條及第八條條次變更為第二十四條及第九條,爰修正援引
之條文條次,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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