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申訴人不在受理申評會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
但有申訴代理人住居受理申評會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申訴相關行為
者,不在此限。
前項扣除在途期間,準用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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