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應安排學生在校期間,每日均應參與體育活動,其每星期合計應達一
百五十分鐘以上,並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提供適應體育教學,確保身心障礙
學生平等參與體育活動課程。
推行前項體育活動,得依下列措施進行:
一、實施晨間、課間或課後健身運動。
二、運用彈性學習時間實施體育活動;必要時,得與團體活動時間配合實
施。
三、輔導成立各種運動社團。
四、推動各類班際競賽。
為推動前項各款措施,得彈性調整課間活動時間,並得利用校外空間進行
。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配合第二條明定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爰修正文字;另配合本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應
安排學生在校期間,除體育課程時數外,每日均應參與體育活動,其
每星期合計應達一百五十分鐘以上,並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提供適應體
育教學,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平等參與體育活動課程」,爰酌作文字修
正,並增訂對身心障礙學生提供適應體育教學規定,以確保身心障礙
學生平等參與體育活動課程。
二、第二項,依十二年國教課綱規定,修正用詞。
三、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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