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其資格: 一、取得專業人員資格後,有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 二、擔任專業人員,怠忽職守致載飛員或受載飛者失蹤或死亡。 三、轉讓、出借或出租專業人員證書予他人使用。 四、違反前條規定,且情節重大。 五、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有傷害載飛員或受載飛者之虞,經本部邀 請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認定不能執行職務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