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專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其資格:
一、取得專業人員資格後,有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
二、擔任專業人員,怠忽職守致載飛員或受載飛者失蹤或死亡。
三、轉讓、出借或出租專業人員證書予他人使用。
四、違反前條規定,且情節重大。
五、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有傷害載飛員或受載飛者之虞,經本部邀
    請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認定不能執行職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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