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每二年至四年視導所屬學校全民國防教育之推動情況
,並得依需要調整之。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對於推動全民國防教育績效良好之學校或個人應予獎勵
。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全民國防教育法由國防部主政,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由行政院全民防
    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主政。本部統籌規劃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事務
    ,並配合上開二機關單位進行年度督導及考評,及依監察院要求進行
    全民國防教育政策執行成效檢討。三、查全民國防教育法第四條規定
    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轄區下列事項:一、全民國
    防教育工作之策劃、辦理及督導事項。二、所屬學校、機關(構)等
    辦理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之獎助及評鑑事項。……」爰明定各級教育主
    管機關(即本部、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得依權責視導。四、
    另因國防部辦理之縣市全民國防教育考評為每兩年一次。為配合國防
    部之考評作業,兼顧行政減量,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每二至四年視導
    所屬學校一次,並得依需要調整。另為鼓勵推動全民國防教育成效良
    好之學校或個人,各級教育主管機關對於推動成效良好者應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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