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受刑人入監後應編列號數,並編製身分簿及名籍資料。
前項身分簿及名籍資料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三、現行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其屬內部行政管理事項,無須於本細則規
    範,爰予刪除。
四、考量監獄執行資料電子化管理趨勢,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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