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受刑人未被分派自營作業、視同作業、舍房作業及監外作業項目者,監獄
得安排其從事適當之委託加工作業。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刑人應參加作業為原則,為
    使所有符合作業條件之受刑人均能配業,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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