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未被分派自營作業、視同作業、舍房作業及監外作業項目者,監獄 得安排其從事適當之委託加工作業。
一、本條新增。 二、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刑人應參加作業為原則,為 使所有符合作業條件之受刑人均能配業,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