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執行處所遇有重大特殊情形,為加強安全戒備及受處分人之戒護,得請求
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協助。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執行處所如遇有重大特殊情形,為防護受處分人之生命及執行處所之
    安全,需加強戒護,得請求警察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之協助。另,為
    擴大本條之適用範圍,爰將現行條文之天災事變、防衛工作、軍警等
    文字酌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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