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受刑人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之情形時,監獄應陳報監督機關及通知當
地警察機關,並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受刑人外出,無正當理由未於
    指定期間內回監或向指定處所報到者,其在外期間不算入執行刑期,
    並以脫逃罪論處。考量實務犯罪偵查之分工執掌及逮捕權權限,爰刪
    除監獄應派員追查,修正為由監獄通報當地警察機關,並移送該管檢
    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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