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隱私,包
含姓名、照片、影像、聲音、住所、就讀學校、工作地點或其他足以識別
其身分之資訊。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或其他媒體
    業者注意、維護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之隱私、名譽及落實自律機制,
    故有針對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隱私之定義及範圍
    加以明確規範之必要性,爰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
    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增訂本條,以求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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