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債權,指對他人有請求給付金錢之權利;
  所稱債務,指應償還他人金錢之義務;所稱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指對未
  發行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各種公司、合夥、獨資等事業之投資。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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