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款所稱金融授信人員,指各公營金融機構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
  證、承兌及其他性質類似項目業務之人員。
〔立法理由〕
  一、明定金融授信人員範圍。
  二、依據銀行法第五之二條規定,授信業務包括放款、透支、貼現、保
      證、承兌等,故對授信業務範圍加以明定,以免爭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