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製版權登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1月05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持外國公文書申請登記者,該公文書應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
  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或經中華民國法院或民間
  之公證人認證。
  申請人提出之文件係外文者,應檢具中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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