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檢驗局得認可指定試驗室,辦理應施檢驗商品之試驗。 前項指定試驗室應具備之資格、要件、認可之申請程序、評鑑、認可證 書之有效期間、核(換)發、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 管機關定之。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規範指定試驗室應具備之要件及申請程序,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爰 修正第二項授權訂定辦法之範圍予以納入;另依法制體例,法規命 令宜由主管機關定之,將訂定機關由標準檢驗局修正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