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標準檢驗局得認可指定試驗室,辦理應施檢驗商品之試驗。
  前項指定試驗室應具備之資格、要件、認可之申請程序、評鑑、認可證
  書之有效期間、核(換)發、撤銷、廢止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
  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規範指定試驗室應具備之要件及申請程序,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爰
      修正第二項授權訂定辦法之範圍予以納入;另依法制體例,法規命
      令宜由主管機關定之,將訂定機關由標準檢驗局修正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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