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對所屬各事業機關業務計畫與預算,均應切實審核
,其與規定編列標準不符或盈餘比率低於前年度決算與上年度預算,或
所屬各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同一附屬事業或民營事業,其投資收益漏列或
編列不一致者,應予覈實修正。並依行政院主計處規定之格式,編具審
定數額表及審核意見,各繕具三份,連同主管概算與所屬各事業審定預
算相關項目對照表(格式如附表四)各事業機關原送附屬單位預算及分
預算三份,於八十年十月十六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如另因市場狀況
之重大變遷或業務之實際需要,對各事業機關業務計畫與預算有重大變
動時,應重新編具審定數額表及審核意見,於八十年十一月十日前送達
行政院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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