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條文關聯

系統經營者之會計資料使用電子方式處理程序者,應依經濟部發布「商業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辦理。
〔立法理由〕
按「商業使用電子計算機處理會計資料辦法」業經經濟部於九十五年十一
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修正後之新名稱為「商業使用電子方式
處理會計資料辦法」,爰配合修正法規名稱並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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