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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狩獵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狩獵不得以左列方法為之: 一、炸藥。 二、毒藥。 三、陷阱。 四、縱火。 五、除獵槍之外其他槍枝。 前項方法有採用之必要時,應呈經當地警察機關核准,並先期布告及牌 示狩獵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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