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經審查認定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者,開發單位於評估範疇界定前,應依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作 成之審查結論填寫附件六範疇界定指引表,送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召 開會議討論確定評估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