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林漁牧地開發利用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經審查認定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者,開發單位於評估範疇界定前,應依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作
  成之審查結論填寫附件六範疇界定指引表,送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召
  開會議討論確定評估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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