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修溫室氣體減量
執行方案(以下簡稱減量執行方案),應於部門行動方案核定後八個月內
,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並公開之,且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
前項減量執行方案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現況分析。
二、方案目標。
三、推動期程。
四、推動策略,包括主、協辦機關及經費編列。
五、預期效益。
六、管考機制。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使減量執行方案應於當期開始前完成方案核定,將時程提前於「部
    門行動方案核定後八個月內」,爰修正第一項;另依本法第十五條規
    定,酌作文字修正。
三、因應前項修正,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