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下列依前條規定上架之減量額度定價交易資料,於交易平台交易期間達三
十日者,在買方事業下單購買前,賣方事業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並自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之次日起,須再公開閱覽至少十日,始得於交
易平台上架:
一、同一專案來源之減量額度數量、編碼及其監測期間。
二、交易價格。
三、交易期間。但僅限延長該期間。
〔立法理由〕
定價交易之賣方事業於交易期間可變更交易資料之項目及程序,且為避免
資訊揭露時間不充足,導致衍生交易糾紛,爰規範自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變
更日起至少公開閱覽十日,始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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