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條文關聯

標購海關拍賣或輸入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其容器、包裝之標示應自海
關提領起四日內完成,並備安全資料表。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