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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60095329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8條,定自97年12月3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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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80078120號令修正發 布第3條、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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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1030094561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8條,自103年12月11日施行 (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 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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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1098000003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9條,除第3條及第12條自 110年1月16日施行外,自109年1月16 日施行(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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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1118120866號令修正 發布第3條、第4條、第9條、第10條、第14條、第19條條文及第3條附表, 除第3條及第4條自112年10月3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