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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射擊練習或比賽消耗之彈藥,其彈殼應由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銷燬,每 月辦理一次;銷燬時,應洽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派員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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