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負責人發生第三條或當然解任情事時,當事人應立即通知銀行。 銀行於知其負責人有第三條或當然解任事由後應即主動處理,並向主管機 關申報及通知經濟部廢止或撤銷其相關登記事項。
一、配合第三條序文修正,及銀行負責人仍有當然解任規定情事 (例如公 司法),爰酌修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有關第二項所定銀行應通知經濟部事項,係指銀行負責人經主管機關 予以解任或有當然解任情形,銀行應通知經濟部廢止或撤銷其相關登 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