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股東因事不能親自出席,得依法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
一人出席,其委託書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
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
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股東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將出席代表人姓名送達本公司。
前項股東出席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股份
綜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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