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因事不能親自出席,得依法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 一人出席,其委託書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 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 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股東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將出席代表人姓名送達本公司。 前項股東出席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股份 綜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