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壹佰零壹億壹仟柒佰玖拾玖萬壹仟壹佰壹拾元
,分為壹拾億壹仟壹佰柒拾玖萬玖仟壹佰壹拾壹股,每股新臺幣壹拾元,
全額發行。
〔立法理由〕 為配合本公司盈餘轉增資新臺幣貳拾參億參仟肆佰玖拾貳萬壹仟零參拾元
,爰修正本條有關公司資本總額及股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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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股票概用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並依法簽證後發
行之;或採免印製股票之方式發行股份,並依公司法規定,由本公司辦理
登錄。
〔立法理由〕 配合現行公司法第162條及經濟部113年8月29日經授商字第11330149370號
函之意旨,股票發行僅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即為已足,爰修正現
行需董事長及董事二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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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二至三人。其聘任或解任,均由董事會依
董事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本公司應設隸屬董事會之內部查核室及設總稽核一人。其聘任或解任,由
董事會依董事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本公司應設隸屬總經理之法遵暨法務室及設法遵長一人。其聘任或解任,
由董事會依董事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本公司設協理二至四人兼任部室主管、業務委員至多五人,各部室設經理
一人、副經理一至二人,其聘任或解任,由總經理荐請董事長提董事會,
過半數董事同意為之。
〔立法理由〕 考量業務委員係因應本公司實際營運與管理需要彈性設置,不以聘滿三人
以上為必要,爰修正第四項,刪除業務委員之人數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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