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三目所定價格波動過度劇烈及成交量過度異常
情事之上市有價證券採樣範圍,以非屬變更交易方法之上市普通股股票、
臺灣存託憑證及受益憑證為採樣證券,作為審核上市有價證券比較之基準
;上櫃有價證券之採樣範圍,以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興櫃股票之上櫃
普通股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
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為採樣證券,作為審核上櫃有價證券
比較之基準。
〔立法理由〕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基金之種類新增主動式交易所
交易基金,爰明定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納入採樣證券,作為審
核上櫃有價證券比較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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