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保險公司之設立,於公司設立登記前,發起人有變更者,財政部得廢止
  其許可。但有左列情形之一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財政部核准變更者
  ,不在此限:
  一、發起人失蹤、死亡者。
  二、發起人經宣告禁治產者。
  三、發起人於提出設立申請後經發現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發起人為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或有其他重大喪失債信情事者。
  發起人以外之事項有變更者,應載明正當理由,事先報請財政部核准。
  但依其情形不能事先報請核准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二週內報請財政部核
  准。
  前二項情形,經財政部核准者,應於本公司及分公司所在地之日報公告
  ,並刊登於顯著之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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