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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警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法警應施以訓練,分為下列二種: 一、特定訓練:為應工作需要,選派人員不定期實施訓練。 二、平時訓練:每年或間年須修滿四十小時以上之課程。 前項各款之訓練,由各院檢自行辦理。各項訓練計畫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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