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警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條文關聯

法警應施以訓練,分為下列二種:
一、特定訓練:為應工作需要,選派人員不定期實施訓練。
二、平時訓練:每年或間年須修滿四十小時以上之課程。
前項各款之訓練,由各院檢自行辦理。各項訓練計畫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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