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警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年二月十二日發布施行後,歷經 八十一年六月二十日、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年六月四日及一百 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四次修正。茲因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業於一百零 六年八月九日制定公布,原公務人員退休法、原公務人員撫卹法亦已廢止 ,爰配合修正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重點如下: 一、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對於擔任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之退 休年齡等已有規範,為免法規競合,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十條。 二、修正與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有關之規定,並納入撫卹相關規定。(修正 條文第二十一條) 三、將撫卹相關規定納入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與退休條文合併規定,刪除 與原公務人員撫卹法有關之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十二條。
法警之退休、撫卹,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公務人員退休法業經總統公布廢止,法警退休所適用之法源已變更為公務 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爰配合修正,並將法警撫卹之規定納入併同規範。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因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對於擔任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之 退休年齡等已有規範,為免法規競合,爰刪除本條文。
一、本條刪除。 二、公務人員撫卹法業經總統公布廢止,法警撫卹適用之法源已變更,爰 將撫卹之規定納入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與退休合併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