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第八條第五款所定其他必要之注意事項,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聯絡法院承辦人員之專線電話。
二、防範詐騙之宣導。
三、候選國民法官得持法院通知向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
    廠場申請公假之意旨。
四、法院之地理位置、入口動線、前往地方法院之交通資訊及行程安排建
    議。
五、穿著建議、應攜帶之文件或證件。
六、其他有助安心參與審判及提高參與意願之事項。
〔立法理由〕
制度說明書應記載能使候選國民法官安心出席選任程序之事項,爰訂定本
條規定。例如第四款部分,法院可根據自身所在地理位置條件、轄區特性
,因地制宜並發揮創意,給予候選國民法官符合該法院屬性之最適切說明
,具體而言,包括前往法院可得搭乘之大眾運輸工具、符合路程需求、準
時到庭之班次暨時間、對自行駕車者建議之出發時間、路線說明;法院更
得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以圖說方式清楚標明法院所在位置、從法院附近
公共車站或道路前往法院之動線及法院平面圖、入口等;又第五款之穿著
建議部分,例如法院得說明服裝以乾淨整潔為基本原則,身著輕便舒適服
裝到庭,無庸穿著正裝,不宜律定統一之服裝儀容規則;於第五款之應備
文件部分,可記載候選國民法官得持到庭通知書前往法院報到,並可運用
自動報到系統掃描通知書所載 QR CODE條碼,迅速完成報到手續;又第六
款所指其他有助安心參與審判及提高參與意願之必要事項,例如告知候選
國民法官如有任何問題,均可閱讀制度說明書之解說、以電話聯繫致電法
院承辦人員、連結法院或相關網站查閱資訊,以輕鬆、莊重的心情到庭,
無庸另行預習法律知識等事項;均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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