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條文關聯

法院於公開宣誓程序或當事人、辯護人在場之情形,應注意勿使宣誓人朗
讀其姓名。
〔立法理由〕
法院如以公開之方式進行宣誓程序,或於當事人、辯護人在場之情形,應
注意勿使宣誓人朗讀姓名,以避免個人資料外洩之疑慮,其具體措施包括
:提供可彌封「簽名欄位」之誓詞供宣誓人先行簽名後彌封,以及於事前
提醒宣誓人勿朗讀自己姓名等,爰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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