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於公開宣誓程序或當事人、辯護人在場之情形,應注意勿使宣誓人朗 讀其姓名。
法院如以公開之方式進行宣誓程序,或於當事人、辯護人在場之情形,應 注意勿使宣誓人朗讀姓名,以避免個人資料外洩之疑慮,其具體措施包括 :提供可彌封「簽名欄位」之誓詞供宣誓人先行簽名後彌封,以及於事前 提醒宣誓人勿朗讀自己姓名等,爰訂定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