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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宣誓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制定依據
1.
國民法官法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現行法規)
第六十五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應行宣誓。 備位國民法官經遞補為國民法官者,應另行宣誓。 前二項宣誓之程序、誓詞內容及筆錄製作等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