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臺北小巨蛋場館接管營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條文關聯

財政局得派員查核前條之實施情形,查核完畢後,應將檢查結果通知經營
管理者。其有應改善事項者,應通知限期改善,必要時並得終止一部或全
部之委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