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殯儀館回饋地方經費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回饋經費收支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收入程序:依第十條收入之款項,繳交金融機構撥入本回饋經費專
      戶收帳。
  二  支出程序:支出之款項,除依相關規定辦理核銷及驗收手續外,應
      經主任委員及監督委員同意後撥支。
  三  回饋經費未執行部分,應由殯葬處收回解繳市庫,並得於解繳之以
      後年度重新補列預算。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