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殯儀館回饋地方經費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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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為落實臺北市立殯儀館回饋地方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
  條例)之執行及管理回饋地方經費,特依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本辦法。

  為妥善管理運用臺北市立殯儀館回饋地方經費(以下簡稱本回饋經費)
  ,以各市立殯儀館為單位,由各館址所在行政區分別成立殯儀館回饋地
  方經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管理委員會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殯儀館館址所在地里長、區長、區公所會計人員各一人為當然委員
      。
  二  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館址所在相關地區里長互選十二人。
  三  由殯儀館館址所在地區公所推薦學者或專家六人,其中具律師、會
      計師資格者至少各一人。

  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委員互選之。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之任期,除當然委員外,均為二年,連選
  得連任之;各委員任期內出缺或職務異動而辭任、解任時,應補選(派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管理委員會置監督委員一人,由管
  理委員會自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委員中推舉律師或會計師一人擔任。
  監督委員任期二年,並得連任。任期內出缺時,應重新選任,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管理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統籌管理本回饋經費,研訂、辦理回饋計畫。
  二  審議各里辦公處所提回饋需求,送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殯
      葬處)審核。
  三  按月編具會計報告,連同原始憑證送殯葬處審核列帳後轉審計機關
      審定。
  四  其他與管理委員會運作相關事項。

  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權責如下:
  一  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
  二  召開及主持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  決行管理委員會文書。
  四  召集臨時會議。
  監督委員權責如下:
  一  擔任主任委員移交時之監交人。
  二  審核管理委員會編具之會計報告。
  三  行使管理委員會保管文件之銷毀同意權。
  四  監督管理委員會事務之執行。

  管理委員會運作方式如下:
  一  管理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
      或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人數以上連署請求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二  管理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
      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如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
      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三  管理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之議決,應有全體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
      裁決之。
  委員對於會議之討論事項,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所定
  情形者,應依法迴避。
  管理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構)或專家學者提供意見。

  管理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管理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遴聘行政及會計人員,其員額及薪資由管理委
  員會議決,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主任委員遴聘之。
  前項人員為專任者,其薪資報酬依行政院頒布之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
  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規定辦理。為公務人員兼任者,依行政院
  頒布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支領。
  前項所需經費,由本回饋經費支應。

  本回饋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  殯葬處依本自治條例撥入之回饋地方經費。
  二  本回饋經費孳息收入。
  三  其他收入。

  本回饋經費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保管,金融機構之選定,須經管理委
  員會議決。

  本回饋經費使用方式如下:
  一  各里辦公處應於每年二月底前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分配之額
      度向管理委員會提報下一年度回饋經費使用需求。
  二  管理委員會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完成前款審查,並研提下一年度回饋
      經費使用計畫報殯葬處審核,各項回饋經費使用計畫之編列標準比
      照當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  本回饋經費之執行,除人事費用外,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
      辦理。
  四  各里辦公處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受領之補助費用,計畫執行
      完畢後,其原始憑證送管理委員會審查,賸餘款並應繳還管理委員
      會。

  本回饋經費收支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收入程序:依第十條收入之款項,繳交金融機構撥入本回饋經費專
      戶收帳。
  二  支出程序:支出之款項,除依相關規定辦理核銷及驗收手續外,應
      經主任委員及監督委員同意後撥支。
  三  回饋經費未執行部分,應由殯葬處收回解繳市庫,並得於解繳之以
      後年度重新補列預算。

  管理委員會無設置必要時,應向主管機關報請解散,並結算其餘存權益
  解繳市庫。

  管理委員會應將人事組織、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保管之文書檔案、財
  產清冊、經費收支等簿冊,備置於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前項相關簿冊,於各屆委員會改選後,應併同移交之財產交予次屆管理
  委員會。

  管理委員會圖記規格,應參照印信條例中乙式圖記規格辦理,並由管理
  委員會保管。

  管理委員會得於各館址所在行政區設立會址,租用會址房舍等所需經費
  ,由本回饋經費支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