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為落實臺北市立殯儀館回饋地方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
條例)之執行及管理回饋地方經費,特依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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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妥善管理運用臺北市立殯儀館回饋地方經費(以下簡稱本回饋經費)
,以各市立殯儀館為單位,由各館址所在行政區分別成立殯儀館回饋地
方經費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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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殯儀館館址所在地里長、區長、區公所會計人員各一人為當然委員
。
二 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館址所在相關地區里長互選十二人。
三 由殯儀館館址所在地區公所推薦學者或專家六人,其中具律師、會
計師資格者至少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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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由委員互選之。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之任期,除當然委員外,均為二年,連選
得連任之;各委員任期內出缺或職務異動而辭任、解任時,應補選(派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管理委員會置監督委員一人,由管
理委員會自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委員中推舉律師或會計師一人擔任。
監督委員任期二年,並得連任。任期內出缺時,應重新選任,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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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統籌管理本回饋經費,研訂、辦理回饋計畫。
二 審議各里辦公處所提回饋需求,送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殯
葬處)審核。
三 按月編具會計報告,連同原始憑證送殯葬處審核列帳後轉審計機關
審定。
四 其他與管理委員會運作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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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權責如下:
一 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
二 召開及主持管理委員會會議。
三 決行管理委員會文書。
四 召集臨時會議。
監督委員權責如下:
一 擔任主任委員移交時之監交人。
二 審核管理委員會編具之會計報告。
三 行使管理委員會保管文件之銷毀同意權。
四 監督管理委員會事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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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運作方式如下:
一 管理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
或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人數以上連署請求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二 管理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
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如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
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三 管理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會議之議決,應有全體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
裁決之。
委員對於會議之討論事項,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所定
情形者,應依法迴避。
管理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構)或專家學者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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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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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遴聘行政及會計人員,其員額及薪資由管理委
員會議決,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主任委員遴聘之。
前項人員為專任者,其薪資報酬依行政院頒布之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
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規定辦理。為公務人員兼任者,依行政院
頒布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支領。
前項所需經費,由本回饋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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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饋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 殯葬處依本自治條例撥入之回饋地方經費。
二 本回饋經費孳息收入。
三 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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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饋經費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保管,金融機構之選定,須經管理委
員會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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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饋經費使用方式如下:
一 各里辦公處應於每年二月底前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分配之額
度向管理委員會提報下一年度回饋經費使用需求。
二 管理委員會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完成前款審查,並研提下一年度回饋
經費使用計畫報殯葬處審核,各項回饋經費使用計畫之編列標準比
照當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 本回饋經費之執行,除人事費用外,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
辦理。
四 各里辦公處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受領之補助費用,計畫執行
完畢後,其原始憑證送管理委員會審查,賸餘款並應繳還管理委員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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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饋經費收支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收入程序:依第十條收入之款項,繳交金融機構撥入本回饋經費專
戶收帳。
二 支出程序:支出之款項,除依相關規定辦理核銷及驗收手續外,應
經主任委員及監督委員同意後撥支。
三 回饋經費未執行部分,應由殯葬處收回解繳市庫,並得於解繳之以
後年度重新補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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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無設置必要時,應向主管機關報請解散,並結算其餘存權益
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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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應將人事組織、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保管之文書檔案、財
產清冊、經費收支等簿冊,備置於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前項相關簿冊,於各屆委員會改選後,應併同移交之財產交予次屆管理
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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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圖記規格,應參照印信條例中乙式圖記規格辦理,並由管理
委員會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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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得於各館址所在行政區設立會址,租用會址房舍等所需經費
,由本回饋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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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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