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使用場地處分,得載明下列附款文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 止原核准處分,其所繳款項不予退還,且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使用:一 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二 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三 侵害他人權 益而不聽勸止。四 有第六條各款情形之一。五 妨害公務或故意破壞 公物。六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七其他違反法令或本辦法之規定 。」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