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使用攤(鋪)位之使用人,使用攤(鋪)位屆滿二年,無下列情事
之一者,得申請該攤(鋪)位之使用權轉讓:
一、積欠攤(鋪)位使用費或所屬市場自治組織之水、電、清潔、管理及
各項應分攤費用者。
二、妨害營業秩序、公共安全、擅自增加裝置或設備等違規情事,經主管
機關書面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
三、以身心障礙或其他特殊身分分配使用攤(鋪)位,依契約不得轉讓者
。
前項核准使用攤(鋪)位之期間,應自使用人與主管機關簽訂契約之日起
算。但不含申請停業或受停業處分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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